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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学生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5-06-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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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学生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5)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毕业5年内的宁波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以个人身份或其创办的实体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可申请“网络创业认定”。 

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人员兼职从事经营网店的,不在认定对象之内。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在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6%(含)以上,或差评率在4%(不含)以内。 

(三)申请认定前连续经营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在20152月起登陆宁波就业创业网“办事大厅”窗口进行网上申请,在线填写《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上传户口本(户籍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在校生提交学生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及网店经营(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营业额)截图等。 

(二)确认 

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齐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认定标准,对上传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经营情况。对符合网络创业认定标准的,生成确认信息;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在网上查询确认结果。 

(三)认定 

经确认的申请人持户口本(户籍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在校生提供院校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向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具体如下: 

1.毕业生及市外高校宁波生源在校生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 

2.在甬高校在校生向学校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 

各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现场复核材料原件并通过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参保记录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打印《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在《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认定栏上注明“网络创业认定”字样。被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人员视同为就业状态。 

四、相关政策享受 

(一)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其中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二)已享受过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的,不再重复享受。 

五、其他事项 

(一)网络创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自网络创业认定后次月起12个月内。超过一年的,申请人可在宁波就业创业网“办事大厅”窗口提出复核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由经办机构对照认定标准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通过宁波就业创业网“办事大厅”窗口界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到原认定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复核通过手续。各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申请对象所持有的《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上注明复核时间,未经复核的无效。 

(二)各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及时将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信息录入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管理系统。 

(三)毕业5年内是指从毕业生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1231)的后1年算起5年以内。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认定行为,取消申请人网络创业认定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1516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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