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日期:[2016-07-20] 阅读次数:
甬人培【2016】5号
关于做好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享受学费补贴有关基础数据摸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享受学费补贴工作,现将有关基础数据摸底工作通知如下:
一、数据摸底分类
1.已毕业(指2015年8月12日后授予学位人员)和正在就读人员(已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录取),填写附表1。
2.拟参加2016年全国研究生考试人员,填写附表2。
二、补贴对象条件
1.在企业实际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且符合报考专业的招生条件。
2.与在甬企业(含部省属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宁波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缴费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
3.攻读专业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对口,且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与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主要依据为2015年度发布的《宁波市紧缺人才培训导向目录》所确定的紧缺人才和重点产业人才。
三、补贴标准
毕业后可享受学费50%的补贴,每人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经享受市财政经费相关学费补贴的申报对象,不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同等学历只能享受学费补贴一次。
四、报送方式
参加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人才培训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社保所在地企业的汇总,并于7月29日前将汇总表(附件1、附件2)电子版报送市人才培训中心。
联 系 人:糜冰莹(宁波市人才培训中心学历学位部)
地 址:宁波人才大厦(柳汀街557号521室)
联系电话:0574-87117241
邮 箱:228691389@qq.com
五、其他事项
1.本通知的基本内容作为政策出台前期摸底说明,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以政策正式发布内容为准。
2.今年企业人员报考研究生和备考工作按正常程序进行,不要因政策的发布时间影响报考工作。
3.本次有关数据的摸底将为政策落实做重要的基础支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通知到位,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上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附件: 1.企业在职人员已毕业和在读硕士、博士人员信息表
宁波市人才培训中心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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