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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享受学费补贴有关基础数据摸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07-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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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人培【2016】5号

 

 

关于做好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享受学费补贴有关基础数据摸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享受学费补贴工作,现将有关基础数据摸底工作通知如下:

    一、数据摸底分类

1.已毕业(指2015年8月12日后授予学位人员)和正在就读人员(已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录取),填写附表1。

2.拟参加2016年全国研究生考试人员,填写附表2。

   二、补贴对象条件

1.在企业实际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且符合报考专业的招生条件。

2.与在甬企业(含部省属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宁波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缴费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

3.攻读专业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对口,且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与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主要依据为2015年度发布的《宁波市紧缺人才培训导向目录》所确定的紧缺人才和重点产业人才。

三、补贴标准

毕业后可享受学费50%的补贴,每人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经享受市财政经费相关学费补贴的申报对象,不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同等学历只能享受学费补贴一次。

四、报送方式

参加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人才培训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社保所在地企业的汇总,并于7月29日前将汇总表(附件1、附件2)电子版报送市人才培训中心。

联 系 人:糜冰莹(宁波市人才培训中心学历学位部)

地    址:宁波人才大厦(柳汀街557号521室)

联系电话:0574-87117241

邮    箱:228691389@qq.com

五、其他事项

1.本通知的基本内容作为政策出台前期摸底说明,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以政策正式发布内容为准。

2.今年企业人员报考研究生和备考工作按正常程序进行,不要因政策的发布时间影响报考工作。

3.本次有关数据的摸底将为政策落实做重要的基础支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通知到位,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上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附件: 1.企业在职人员已毕业和在读硕士、博士人员信息表

  2.2016年企业在职人员拟攻读硕士、博士人员信息表

  3.宁波市在职研究生培养基地2017年拟招生高校及专业目录

 

 

                          宁波市人才培训中心

                           2016年7月11日

  • 1.企业在职人员已毕业和在读硕士、博士人员信息表.xls
  • 2.2016年企业在职人员拟攻读硕士、博士人员信息表.xls
  • 3.宁波人才培训中心在职研究生招生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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