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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4-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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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享受学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43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学费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企业实际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且符合报考专业招生条件的在职人员;

 

(二)与在甬企业(含部省属驻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宁波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不少于12个月(缴费计算时间截止2018年6月30日);

(三)所攻读的研究生专业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对口,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研究生享受学费补贴专业范围详见附件5 ,部分宁波在职研究生专业一览表详见附件6);

(四)补贴对象须通过2018年12月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博士研究生须参加统考或者“申请-考核”,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培养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位证书;或参加大中型企业与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高校以及行业专业排名全国前列的高校联合举办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位证书。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人员攻读研究生毕业后可享受学费50%的补贴,每人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学费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同等学历只能享受一次学费补贴。


 三、补贴办法


(一)申报程序

1.2018年拟报考人员向所在企业提交《宁波市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由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审核,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2.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填写《企业高层次高学历人才培养需求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详见附件2)。

3.企业携带拟报考人员《申报表》、社保缴纳记录(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便民服务”—“社保证明打印”)劳动合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公示情况说明》(详见附件3),以及《调查表》(详见附件2)向社保关系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4.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社保所在地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并整理成册,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同时将《调查表》(详见附件2)和汇总表(详见附件4)电子版发至nbyjsbt@163.com。

    市直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由所在单位直接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资格审核

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企业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对象管理名册。


(三)补贴协议

    2018年拟报考人员按规定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于2019年11月底前与市人力社保局签订学费补贴协议,明确享受学费补贴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手续。


(四)补贴申领

申报对象毕业后3个月内携带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费发票原件、《学费补贴协议》原件、劳动合同和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到宁波市人才培训中心受理窗口办理学费补贴申领手续。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补贴申报工作按时间节点规范高效完成。


材料受理单位:宁波市人才培训中心;

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5楼521室;

联系电话:0574-87117241、83867573、83867574;

联系人:糜冰莹、裘佳佳、王晶莹;

监督电话:0574-83867176。

 

附件: 1.宁波市企业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申报表

2.企业高层次高学历人才培养需求调查表

3.关于推荐“研究生学费补贴人员”公示情况的说明

4.宁波市企业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申报汇总表

5.研究生享受学费补贴专业范围

6.部分宁波研究生专业一览表

7.社保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联系方式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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