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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四期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 时间:2007-10-29 ] 浏览数:
甬人才〔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提高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规范人才中介机构的行业行为,配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稽查制度的顺利推行,决定与省人事厅联合举办宁波市第四期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人才资源开发基本理论

(二)绩效评价方法

(三)人才中介实务

(四)现代猎头技巧与案例

(五)人才中介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二、培训对象和条件

全市目前正在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或今后有志于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

参加培训的对象原则上应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及行业违规行为。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培训时间:2007年11月12-14日,为期3天。

培训地点:人才大厦五楼会场(宁波市柳汀街557号)。

四、报名方法

(一)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报名表》(可从宁波人事网下载中心下载,网址:www.nbrs.gov.cn),并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报名截止时间:2007年11月6日,请需要参加培训人员及时携带报名材料到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继续教育部报名。

报名地点:宁波市柳汀街557号宁波人才大厦五楼520室。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携带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同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两份)。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此次培训工作委托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具体承办。培训费用由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根据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

(二)本次培训结束的当天,省人事厅、宁波市人事局将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同时发给《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和《浙江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三)本市已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尚未取得《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应参加培训。

已参加过国家人事部或浙江省人事厅组织的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并已获得合格证书者,可免于参加宁波市的培训,但须持原合格证书到宁波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进行登记,领取“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并持证在我市从事人才中介业务。

(四)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自行安排。如需帮助解决住宿和就餐的培训人员,可事先委托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代为安排,费用自理。

宁波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联系人:陈 烨

联系电话:0574-87186219,87341955(传真)

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联系人:吴则勤 

联系电话:0574-87116075,87117114(传真)

邮编:315012 

附件: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报名表

                                                                          二○○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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